2005年5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重复抵押谁能优先行使抵押权?
  岑女士问:我朋友阿容是养鸡专业户,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40万元。她向我借款20万元,以自己的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房子作抵押,双方立有抵押字据,但未登记,阿容只是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与我。后来,阿容又向王某借了20万元,并用该房产证的复印件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今年,因为发生了火灾,阿容的生意损失惨重,她已无力偿还我和王某的欠款。我想优先对阿容的房屋行使抵押权,但王某说应该他优先行使抵押权。请问,应该如何怎么办?
  本报作答:依照法律规定,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,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qnrsL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,抵押人对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,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,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阿容和王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,可以对抗第三人,故王某优先于你行使抵押权。